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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报告时限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
  b.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
  c.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3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
  (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
  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
  d.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 
  (2)责任报告人 
  a.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b.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c.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d.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
  3.4 先期处置
  3.4.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2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做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准备工作。
  3.5 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3.5.1 预警的发布 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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