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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及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报告市政府。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制度
  3.3.1 报告范围 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 报告方式
  (1)报告途径
  a.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发生(发现)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b.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c.各县(市)、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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