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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贯彻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察、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
  (5)综合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查、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和级别。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系统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动物卫生监管局、农委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环节中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发布有关安全检测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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