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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项目范围:装备制造业、钢材深加工、高档纺织服装、资源综合利用、矿产品深加工和循环经济项目,石化精深加工、新型建材项目,创立品牌、名牌的项目,产业政策支持的境内外来鞍独资、合资企业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由市经委立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原有企业上项目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鞍山地区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已享受国债资金和省技术改造贴息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但对国家、省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可适当考虑。

第五章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四条 对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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