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
(三)县(市、区)政府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1.成立县(市、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和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教育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职业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推进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
3.加强县(市、区)职教中心建设工作,完成职教中心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4.健全县、乡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任务。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业教育工作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部门:
1.会同省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十一五”期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
2.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建设计划,完成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任务。
3.制定全省县级职教中心内涵质量提升工程建设计划,指导全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工作。
4.制定全省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及评估标准,完成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
5.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完成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全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6.制定全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完成省级职业教育资源公共信息库建设任务。
7.制定全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在全省建设一批社会认可的品牌专业。
8.制定推进职业教育办学国际化的意见,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省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组织和开展劳动力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调查,制定全省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为职业院校办学提供依据。
2.推进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规划。
3.推进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落实,督促各市完成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任务。
4.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规划落实。
5.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完成技能培训任务。
(三)省发展改革部门:
1.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十一五”期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
2.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
3.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全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指导各市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
(四)省财政部门:
1.制定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
2.分类制定全省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经费。
3.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