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职责,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教育资源整合、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等。2006年省政府将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县级职教中心的生均经费标准,各级政府有责任按标准足额拨付经费。省财政设立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专业领域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工作,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设立职业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就业率高、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院校和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地区。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
大力加强职业院校收费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职业院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职业院校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院校经费,保证职业院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职业院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院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职业院校收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沉淀)、挪用职业院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
19.政府对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新建、扩建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利用、土地资产置换、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及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对职业院校新建、扩建所需用地指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优先安排,符合划拨规定的,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职业院校新建、扩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办理农转非和征收、征用手续,征地过程中,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占有耕地的,要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自行补充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免缴耕地开垦费。职业院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免收拆迁管理费和工程招标费、电增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减半征收。职业院校用原有土地置换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土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后,将此款及时拨付有关职业院校,专项用于职业院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0.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职业院校实行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职业院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对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并在计算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扣除。
对职业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职业院校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不动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要作为政府对职业院校建设的专项投入,由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职业教育。对职业院校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院校后勤设施建设,院校后勤实体及社会企业为院校兴建的学生生活设施,在税费方面享受教育基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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