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各县(市)区、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投诉处理制度,形成高效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切实履行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27.加强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以及专项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以及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等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效益情况。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28.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法定程序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依司法程序要求出庭应诉、作证和答辩;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通过行政复议、信访以及群众反映的违法行为和冤假错案,要依法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整改、查处。(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各部门)
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29.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对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依法行政专题讲座,5年内完成对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轮训。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依法行政知识考试的制度。(市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司法局)
3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依法行政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依法行政知识、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市法制办、市人事局)
31.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考核专门档案。(市法制办、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