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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辽政发[200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和监督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辽宁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文化遗产的数量、规模、现状和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二、加大执法力度,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辽宁省文物保护条例》。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规章。各级公安、城建、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宗教、旅游、文化(文物)、环保、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破坏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文物市场秩序,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文物行为。严格执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制度和文物出入境审查监管制度,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防止发生建设、开采工程破坏文化遗产的事件。认真贯彻《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文物部门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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