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性案(事)件、恶性案件和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责任,始终保持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
(六)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
继续抓巩固、防反弹、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及时发现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反应机制,严格公路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除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各类站点。继续对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除不符合规定站点,加强监督检查,继续坚持暗访制度。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凡出现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摘牌”。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路、文明执法示范路(站)和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活动,推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深入开展。
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发行行为。
(七)全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1.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决取消脱离实际、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保留、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评比达标项目,严肃查处利用评比达标活动乱收费和搞各种摊派的行为,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行为。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收费秩序。查处向基层、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索要赞助、摊派费用、摊派报刊、音像制品等问题。
3.抓好“两证一票一卡”制度的落实,尽快出台《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八)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问题,严禁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因监管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侵犯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