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渝办发[2006]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二)代征对象:上述区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二、缴费期限和地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原则上按月征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按季缴纳的期限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按年度征收的期限为每年6月10日前。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到其生产经营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明确征收工作职责
(一)环卫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费金额进行核定,以此作为地税机关征费依据,并书面通知各缴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地税机关依据环卫主管部门核定的分户缴费金额负责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对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按照《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下一季度缴费期限前将处理决定反馈地税机关。
(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目标任务。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以及市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