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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修订)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包括从事客运出租、货运出租和车辆租赁服务的运营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的运营客车。
  货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用户要求运送货物,并且按照里程、时间计费,载重量两吨以下的单排封闭厢式运营货车。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照时间、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市、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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