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由于自身原因,而不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开发企业,依法按上限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市、县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每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标准,并将容积率、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开工与竣工时限等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予以明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市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不得突破上年拆迁规模。因棚户区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扩大拆迁规模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坚决纠正在项目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拆迁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
权益。
四、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加强审批后的跟
踪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要建立实名制购房制度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要建立与完善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补充、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措施。各市、县房产管理
部门要开展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在2006年8月底前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报省建设厅备案。2006年底前,各市要结合本地棚户区改造,安排建设部分廉租房,安置困难居民。对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市、县在2006年底前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