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辽宁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与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时,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在今、明两年的住宅建设计划中,要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做出具体安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务院要求备案。

  在审批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规划。各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项目布局要合理,不得将中、小套型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在城市的边缘区域。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