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按规范程序实施整合和整顿关闭。各产煤市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整合和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煤矿,拟设立的新的法人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省国土资源厅对整合后的资源要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认真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煤矿设计。煤矿设计要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煤矿施工由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要向产煤市政府提出投产申请,由产煤市政府审查后上报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组织验收、审批。
(三)大力推进,强化监管。各产煤市、县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和整顿的煤矿派驻监督人员,严禁违法生产。要防止借整合、整顿之名拖延、逃避关闭和进行突击生产、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强对资源整合、整顿煤矿施工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要督促整合、整顿煤矿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要严格验收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市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目标按期实现。
(四)完善政策,合理退费。各产煤市要借鉴国内一些产煤地区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同时,对关闭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退款、退费政策。关闭矿井所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按规定予以退还。
省 煤 管 局
辽 宁 煤 监 局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监 察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