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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2007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六)2007年底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

  (七)处于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的小煤矿,由国有煤矿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八)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定。

  五、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7月1日至7月15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对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方针政策,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各产煤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进行调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2006年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

  (三)实施整合、整顿关闭阶段(分两个阶段: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产煤市政府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方案。到2006年底,关闭一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煤矿,2007年,再继续关闭一部分煤矿。2007年6月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与缴纳风险抵押金、核定生产能力、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有机结合。经整合达到证照齐全有效、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工程技术人员达到3人、实现正规采煤法采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要求的煤矿,可组织正常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产煤市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省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各产煤市依法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
  煤矿整体水平。

  六、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2006〕19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积极推动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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