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有效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提高办矿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大政府对煤炭资源的调控力度,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煤矿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安委办〔2006〕19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认真组织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不得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煤矿整顿关闭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