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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151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近年来,全省各地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积极探索救助新途径,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一些地方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对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的保障。为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医疗救治原则和范围。本意见所实施的救治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治措施。对流浪乞讨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本地财力承受能力。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落实救治定点医院,严格救治程序。为便于对救治的受助人员进行甄别和救治经费的统一结算,各地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后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备案。救治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查明救治对象地址并由民政部门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在实施救治期间,若发现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或传染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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