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发布公告公布获得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名单,并书面通知通过认定的生产基地及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
本市企业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80%,其中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
第十六条 生产基地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市农林渔业局按有关规定对生产基地每年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每年的年审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供应本市市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应当有必要的包装和标识。
每批生猪应当具备境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八条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依据法律及本市有关规定对生产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生产基地应当配合。
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基地,市农林渔业局应当通报,并要求生产基地限期改正。对市外生产基地,应当函告其所在地的省、市和县农业主管部门。经通报后仍不改正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生产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基地进行检查并抽检,生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生产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抽检由市农林渔业局指定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本市或当地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林渔业局应当取消其资格:
(一)达不到无公害产地要求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三)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经抽检产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经函告后检测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