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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必须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依法打击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加强行政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六)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与服务工作,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八)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九)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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