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市用水大户联络员制度,有健全的三级管理网,责任落实到人。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贸工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3.法规制度建设。
(1)应有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供水、节水、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或规章。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法制办配合,2006年上半年完成。
(2)节水检查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对单位用户依法开展节水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法制办负责,2006年年底完成。
4.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修改完善我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完善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资料,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方案,合理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环保局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2)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海水利用设施,在现有海水用作工业冷却水的基础上,开展海水淡化、海水冲厕的前期项目研究。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贸工局、建设局配合,2006年启动该项工作。
5.开展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
(1)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并应用于实际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贸工局、建设局、城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2)根据节约用水规划,新、扩、改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改善处理工艺,使处理后水质达到回用要求,使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配合,2008年上半年完成。
(3)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建设分质供水设施,利用中水、雨水或污水回用水。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等配合,2006年开始实施。
(4)自2007年开始凡新建公园绿地、景观、道路清扫等用水,一律从污水回用,中水、雨洪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渠道解决。
2008年后特区内现有公园及2010年后特区外现有公园,均应采用中水、雨水和污水回用解决绿化和景观用水需要;污水回用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均应利用污水回用水作为市政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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