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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行动方案的通知


  (2)建立健全市用水大户联络员制度,有健全的三级管理网,责任落实到人。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分头负责,市贸工局,各供水企业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3.法规制度建设。

  (1)应有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供水、节水、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或规章。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法制办配合,2006年上半年完成。

  (2)节水检查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对单位用户依法开展节水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法制办负责,2006年年底完成。

  4.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修改完善我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完善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资料,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方案,合理有效控制用水量增长。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环保局配合,2006年年底完成。

  (2)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利用条件的工业区、度假村、宾馆和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海水利用设施,在现有海水用作工业冷却水的基础上,开展海水淡化、海水冲厕的前期项目研究。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贸工局、建设局配合,2006年启动该项工作。

  5.开展城市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

  (1)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规划并应用于实际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贸工局、建设局、城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配合,2007年年底完成。

  (2)根据节约用水规划,新、扩、改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改善处理工艺,使处理后水质达到回用要求,使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配合,2008年上半年完成。

  (3)在节约用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建设分质供水设施,利用中水、雨水或污水回用水。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等配合,2006年开始实施。

  (4)自2007年开始凡新建公园绿地、景观、道路清扫等用水,一律从污水回用,中水、雨洪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渠道解决。

  2008年后特区内现有公园及2010年后特区外现有公园,均应采用中水、雨水和污水回用解决绿化和景观用水需要;污水回用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均应利用污水回用水作为市政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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