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6]182号)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6]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工本费每份0.75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