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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6]182号)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6]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工本费每份0.75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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