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昌吉技师培训学院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成立昌吉技师培训学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昌吉技师培训学院在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础上成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与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主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同时,可承担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即予撤消。
二、昌吉州高级技工学校被撤消后,原经费来源和投资渠道不变。
三、昌吉技师培训学院,面向全疆招生,所需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