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小”、“新五小”污染反弹及污染扰民问题。严格执法,严防“十五小”、“新五小”污染反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清理、查处群众2次以上举报或举报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污染投诉问题。重点查处城镇噪声扰民和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对查处不到位或者污染再次反弹的,要立案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淮南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诚;副组长:张学如、杨永康;成员:邓之海、苏静、杨成、达多荣、谢家忠、陈家敏、李宝云、汪洪、乔云林、李大松、何友法、朱明、邱杰、程传熙、陈先林、高振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邓之海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督查、处理和落实工作,督办重点案件,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对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新建项目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监察机关要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境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公用事业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