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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规范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194号)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你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相关服务资费标准的申请》(津广网发[2006]49号)收系。为进一步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体系,规范有线数字电视运营管理,现将城乡居民家庭用户有线数字电视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复机手续费。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停机以及因欠费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暂停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该用户申请网络运营单位为其重新开机恢复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时需缴纳复机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次10元。
  二、机顶盒(智能卡)迁移手续费。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将已在用的有线数字电视设备迁移到新地址应缴纳迁移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次10元。
  三、机顶盒(智能卡)过户手续费。用户申请办理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户主变更手续应缴纳过户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终端每次10元。
  四、用户管理磁卡补卡、换卡工本费。因用户管理磁卡丢失或损坏,需补发或换发新管理磁卡的用户,应缴纳用户管理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5元,首次发卡及充磁不收费。
  五、智能卡工本费。用户购买、更换或补办智能卡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张120元。
  六、用户自行配置的第二台及以上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七、用户自愿选择租赁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其租赁收费标准由你公司自行制定。
  八、你公司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文件、服务内容等。
  九、上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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