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融资渠道,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改革投融资体制,最大限度地融通社会资金,确保海洋经济建设投资的快速增长。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应向海洋产业倾斜,积极争取中央国债和预算内投资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严格海域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海域使用金和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发展海洋经济。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着力搞好软硬环境建设,面向国内外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举办各种专题招商活动,吸引外部资金投向我省海洋产业。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经营权和资产转让、联合兼并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加大海洋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搞好金融服务,对重点工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提供贷款支持。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要加大海洋高新技术项目投入,省担保公司要积极为高新技术项目提供担保支持。
继续调整优化资金投向,突出重点,集约投入。政府的财政性资金,重点用于重大科技攻关,良种繁育、质量监测、灾害防治、资源探测、环保治理等基础设施和鼓励发展的项目贷款贴息;对于一般性竞争项目,尽快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三)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千方百计减轻灾害损失。
进一步加强海洋预报工作,依托省海洋预报台,建立完善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船舶、岸站、浮标组成的海洋监测网络,加强海浪、海流、水温、盐、声的分析,加强海洋灾害的实时跟踪监测,有效开展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准确及时地预报风暴潮、海冰、海啸等海洋灾害性天气,为海洋防灾减灾提供专业海洋预报服务。加快建立山东省海洋防灾救灾指挥中心,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现代卫星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整合军队、气象、环保、海监、渔政、交通、地震等各类信息资源,实现海洋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海洋灾害的诊断、分析和处理能力,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防范措施,形成有效的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安全搜救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军用和民用船只,配备适宜海上救援作业的拖航船、救护船、打捞船、疏浚船、漏油回收船以及消防船等,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合理布局搜救网点,完善海上救助通讯网络,采取先进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强化以直升机、搭载型巡逻艇和各种船只为骨干的海空联合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我省海洋救护能力。
加强海洋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沿海防潮堤工程建设,重点加强沿海城市、经济开发区、旅游景点及低平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的防护能力,在重要入海河口地段修建防潮闸,逐步建成和完善风暴潮防御工程体系,使沿海城市及重要地段防护能力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尽早实施海防林二期工程,建立风蚀、水蚀防治结合,林种、树种合理搭配的沿海基干防护林带,形成沟、路、渠、堤、岸及农田防护林网于一体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加强沿海地震监测系统建设和地震区划研究,提高海洋工程及沿海的地震综合防御能力。
建立海洋气象预警系统和沿海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及气候变化应对系统。包括建设海洋气象信息集成与共享平台、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海洋天气发布系统、海上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服务系统和奥帆赛等重大海上活动气象服务系统;建立气候资源监测评价系统,实施气候能源开发利用与服务保障工程和沿海生态气候变化应对工程,使海洋气象系统更好地服务于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保证海洋经济协调发展。
进一步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依法管海,依法用海。认真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盐业等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污染控制排放制度,加大对港湾等重点海域的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属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乱开乱建盐田。尽快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保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岸线资源使用管理等地方性法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加强海岛开发管理,尽快完成海域勘界工作。继续完善海洋执法体系,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海洋法规普及宣传力度,搞好海洋执法人员培训,运用先进技术加强执法手段建设,积极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加强法制监督,全面提高执法综合素质和水平。搞好全省及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实施,科学布局、充分论证评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海域及岸线资源使用管理,建立适度开发、有序经营、持续利用的海洋开发新格局。
(五)切实加强对海洋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集中统一有效的海洋经济建设协调管理体制,制定和落实临海经济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功能区划,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领导以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合理界定省、市、县(市、区)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定期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管理体系。沿海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涉海各部门要围绕海洋经济发展的大局,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开发海洋资源、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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