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生产药用辅料卵磷脂(供注射用)的批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生产药用辅料卵磷脂(供注射用)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注〔2006〕485号)


上海太伟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延长药用辅药卵磷脂(供注射用)药品批文有效期的申请(申请编号:沪补052021)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继续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生化药品第一分册)脂肪乳注射液(C14-24)附件卵磷脂(供注射用)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有效期为8个月,批准文号为:沪药准字FF20040001。本批件有效期为5年。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你公司的申请并参照同品种进口注册标准,你单位生产卵磷脂(供注射用)还应符合随文所附的药品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