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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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