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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离道路边缘线一米范围内通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引营运车辆;

  (四)不得在道路上发放商品广告、兜售物品及进行其他推销行为;

  (五)不得在道路上以乞讨、引路、提供食宿服务等为目的招引、拦截车辆;

  (六)赶骑牲畜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下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需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条件执行,确保所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并应当组织警力疏导交通,及时恢复交通秩序。

  关闭高速公路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从停车港湾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在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应当迅速将机动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道内自行修理;不能移动的,应当迅速报警;事故车辆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车服务。

  禁止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右侧路肩超车、停车,本车道最末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事故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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