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号)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
第四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志愿服务;
(三)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有关机关、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被服务者的合法权利,保护被服务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