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