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和上级追加或者追减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等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人民政府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可以由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
本级决算及部门决算草案应当按照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本级预算收支具体组织执行情况及部分预算变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下级财政上解资金及补助下级支出情况;本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
(四)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五)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将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