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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本级总预算的审查及对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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