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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十)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十一)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查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嫌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十二)积极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向农民宣传普及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农村优质食品、优良食品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产业信誉。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监管部门要切实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农村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覆盖乡镇和自然村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和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商店、流动食品摊点和农资市场的监管。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监管,组织养殖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集体食堂、即产即售即食固定食品摊点的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和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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