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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大力整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化肥、农药、兽(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低毒农药中掺加高毒农药和在饲料添加剂中掺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积极向农民宣传普及化肥、农药、兽(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知识。积极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作物、禽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兽(渔)药。
  (四)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力度,强化市、县两级质检中心(站)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启动已认证4个县级质检站,参照农业部开展的例行监测,在全市选择20个重点蔬菜、果品、茶叶生产基地和10个产地批发、集贸市场,按照重点季节、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监控,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使农产品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普遍下降。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档案登记制度、农产品编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规范种植、养殖用药行为。
  (五)大力整顿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业。一是严格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发放的管理,严格标准,严格审查,对未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食品市场回访制度。二是严格产品出厂强制检验措施。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对没有能力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条件。三是严格实施农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对加工类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对初级农产品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措施。组织实施对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等新13类食品准入制度,做好对部分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获证企业的换发证工作,严厉查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无证经营。四是严格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人员、产品标准、检验能力、环境条件、储存、运输、包装标识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基本必备条件。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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