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7月19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本市部分区试点实施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安全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教委青〔200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一、校舍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具有能较长期使用的独立、安全的校舍,教室保证光照和通风。有一定的运动场地和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师生使用的安全通道等。基本符合上海市小学、初中的办学标准。
2、不得租用民房、简易房、仓库等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建筑办学、办班。
3、新建或扩建、改建校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杜绝“四无”工程(建筑无设计、项目无审批、施工单位无资质、工程无验收)。
二、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1、举办者、校舍出租方必须与属地公安部门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并分别报送区县教育局和乡镇(街道)备案。
2、学校要明确1名负责人任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治安管理,学校治安防范工作应有书面计划及实施记录。
3、学校必须建立门卫、值班、校内安全巡查、消防安全管理、治安案件报告、与校外治安辅导员定期沟通等制度;制订防火逃生、防非法闯入、防劫持人质、防止拥挤踩踏事故等各类处置预案,每学期开展1-2次师生逃生演练。
4、学校要建有砖瓦结构的门卫室,出入口应安装坚固不易翻越的安全门(栅栏门),门卫室及负责人办公室适当位置应安装与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并保证报警按钮使用完好,与外界联系电话应有来电显示功能。有财务室的学校应在财务室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5、学校要有专人担任门卫,负责外来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值班等工作。学校门卫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无刑事犯罪记录;(2)无治安处罚记录;(3)无精神病史;(4)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5)经区县专业培训,持保安人员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