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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3、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学校的治安、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专人侦破、查处校园发生的刑事及治安案件;与学校签订治安责任书,配备校外治安辅导员,每月至少两次到校园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执行“两公示、一监督”制度;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交通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前交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门前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负责校车的年检、备案与发证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检查。

  4、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教育,严格实施卫生许可证和学生预防接种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小卖部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5、综治部门职责。各区县综治办要将乡镇(街道)政府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制订并落实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监管措施。

  6、农民工子女学校职责。学校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或本市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经常性、有主题地开展水安全、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护自救意识和能力;要做好行为不良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按照规定的办学规模及招生区域进行招生。

  三、责任追究

  农民工子女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属学校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对学校举办者依法予以教育或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乡镇(街道)政府、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未履行职责,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子女学校若发生重大校舍、校车、食品卫生、治安等事件或发生师生群死群伤事件,取消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当年综治考核评优资格,并予通报批评。

  区县教育行政和公安、卫生、综治、食药监部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纳入相应的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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