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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青〔2006〕17号)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县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综治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就学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精神,农民工子女学校由流入地政府为主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街道)政府是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起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

  2、归口负责原则。教育、公安、卫生、食药监、综治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指导和相应管理职责。

  3、预防为主原则。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发现农民工子女学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农民工子女学校予以消除。

  二、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学校设点布局等规划工作,审核举办人资格,与学校举办人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服务和管理办法;依据本市有关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组织职能部门检查学校安全;严格农民工子女学校入学招生和校车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损害学生安全的行为和突发事件;协调监督处理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建立工作档案。

  2、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会同乡镇(街道)政府为每一所农民工子女学校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对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卫生、消防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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