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启动了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了加强棚改新区社区建设,促进新区发展和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要组织人员对棚改新区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从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的大局出发,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为棚改新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支持和保障棚改新区社区建设。
  二、合理设置社区规模,建立健全社区组织
  社区规模过小,不利于整合资源;规模过大,难以实施有效管理。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原则,社区户数一般设为1000户至3000户。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设置各棚改新区的社区规模。
  各地要对棚改新区的社区组织建设情况作全面了解。尚未建立社区组织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居民群众意见,制定具体方案,尽快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等各类组织;已经成立各类组织的社区,要明确各类组织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区办事程序。
  三、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完善棚改新区社区基础设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辽委发[2004]3号)确定的标准,建立健全社区一站四室(社区服务站、社区办公室、医疗室、警务室、活动室)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社区公共用房要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加强区、街两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面积分别达到10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以上。新建小区的开发单位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总体规划,进入建设成本,产权归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各部门及单位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为社区捐助的款物要向棚改新区社区倾斜。棚改新区社区要配齐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2006年省民政厅统一为社区购置的1000台电脑要优先分配给棚改新区社区使用。各级政府要帮助棚改新区社区筹措办公经费,保证每个社区办公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达到当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