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利用好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方向。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符合规划,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也可以依法设定抵押。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审批机关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其权限划分参照《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的规模和布局。农村宅基地建设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老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耕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创新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城市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按法定倍数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已批准征收,但没有支付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的,执行本意见规定。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使用;高速公路、民用机场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进一步健全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公开供应,逐步缩小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市场价的90%,除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确定的经济结构调整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要按市场全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重要矿产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