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合同和划拨用地决定书中,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土地投资额、开竣工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处理、土地使用标准等条件。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二、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
(四)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易主、易用、易位”即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各地要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掌握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基本情况,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提高自有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不低于市场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商业服务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不低于市场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下大力气盘活城中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城市品位。积极稳妥地抓好城中村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要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各市、县在今后的土地分批次报批过程中,不允许遇到村庄绕着走,造成新的“城中村”出现,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此作为审查各地分批次报件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各地要对闲置满一年的土地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征收前为非耕地的,其闲置费的收取比照耕地标准执行。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七)大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和空间布局。重点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鼓励迁村并点,建造多层和公寓式农民住宅,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对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小区。通过整理净增加耕地面积较多的,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考虑。
三、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