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2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要加强村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严禁超年度计划批地。同时,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二)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指标和办公及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对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批用地规模合并计算、一起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的,在申请新的用地时,要提出原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新的建设用地,以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三)强化土地供应监管。要防止长期征而不供,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供地。省建立年度供地考核制度。上一年度所批土地,按国家统计数据,在下一年度上半年供地率达不到50%的和下一年度下半年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要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土地集约程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