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2006年起,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校舍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综合考虑各市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财力状况、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成效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 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2006年,省、市、县(市、区)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 资金,结合布局调整和农村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解决域内现存 D级危房,以后年度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省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各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并加大对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一个统一、全额统筹”的县统筹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培训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教师培训机构要按照政府编制的教师培训计划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教学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省财政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承担的费用支出。
(六)确保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分项目、按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省政府承担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的主要部分,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并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市以下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集资金,安排新增财力,确保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到实处。各市政府在落实改革资金时,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担数额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不能将责任层层下放,防止出现省加大了投入,市以下相应减少投入的“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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