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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从2006年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计划用5年时间,按照“明确责任、各级共担、加大投入、全面保障、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求,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资金保障措施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全省(不含大连市)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辖区域内免除学杂费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本级财力相对较好的市,要承担主要部分。省承担补助资金一经确定,将作为基数补助各市,由各市按照每年所辖区内农村中小学实际在校生人数核定补助数额。
  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免费教科书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辽政发 [2003]34号)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制订的“一费制”标准等政策执行,省承担资金按 2005年核定的对各市补助基数确定,其余部分由所在市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由各市自行承担,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农垦、林场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经费由所在城市予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原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按“一费制”标准学生缴纳的杂费和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2006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订的“一费制”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即城镇小学150元、农村小学130元、城镇初中220元、农村初中170元。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7年和2008年两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9年,中央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将按照2008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上述不同阶段,保障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财力较好的市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省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两级办学补助部分和一般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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