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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我省各级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全面拓展保障范围,成绩显著。但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看,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农民教育负担有待进一步减轻等问题,必须从理顺机制入手,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党中央、国务院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决定实施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项改革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实行“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资金,建立管理机制;研究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教育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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