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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

  (三)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抚恤金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接到报告后不及时到达见义勇为事发现场,依法处置的;

  (四)接到报告后不及时到达医疗机构,提供对受伤人员行为的初步认定情况的;

  (五)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奖励待遇的;

  (七)在确认、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的,由表彰单位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责令退还抚恤金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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