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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24日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对损害或者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负责。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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