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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各类无证勘查和开采行为;组织国土资源、国资、发展改革、煤管、经贸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全面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包括部署、检查、督促。

  (二)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是政府搞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查处;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管理; 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的批后监管;以煤、磷、铝、砂石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工作,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

  (三)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办矿、徇私舞弊、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矿权设置、开发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四)公安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经营执照的矿山一律不予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对无证矿山非法存储、使用的爆炸物品进行查处,同时,对矿区发生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

  (五)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1998)104号和原贵阳市地质矿产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筑地矿字(1999)32号文件要求,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矿山企业登记工作,及时注销失效采矿许可证企业工商执照中矿产开采项目。

  (六)矿山管理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办矿设备,增加技术含量,为提高资源回收率创造条件。

  (七)安全监管部门对现有生产矿山中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供电部门不得给无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供电,对关闭矿山停止供电。

  (九)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景观的矿山予以处理。

  (十)协调人民法院及时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十一)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管、经贸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认真调研分析,提出资源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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