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实行统一学号管理注册制。从2006年秋季起,全省高中统一实行学号网上注册制。一个学生分配一个学号,一个学号只对应一个学生,学号注册即是新生的学籍注册,学号分配由省教育厅负责。
12.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行网上管理。省教育厅依托e21网站,开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每年11月,由各市(州)教育局将高一新生名单以校为单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依据各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标准,利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分配学号。在籍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的转学、休学、复学等异动情况,由市(州)教育局在网上办理,毕业证书由市(州)教育局验印发放,毕业生名单可上网查询。
13.省教育厅按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标准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凡突破招生计划的,不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并减少该校次年“择校生”人数。凡无学籍和统一学号的普通高中学生,不发给普通高中毕业生证书。
六、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管理
14.省和市(州)级重点(示范)高中等办学质量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优质高中,不得整体出售或改制成为民办性质的学校。严禁普通高中举办“校中校”。
15.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2005)2827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已批准改制的薄弱高中、厂矿企业剥离高中、其他教育资源改办高中和政府新建普通高中,必须做到“五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独立招生)。
16.各地要迅速对公办高中举办的“校中校”和改制的学校进行清查,并采取措施做到“五独立”。凡在2006年8月底未能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和收费政策。
17.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单独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在项目计划内执行),招生要实行“阳光工程”,教学单独编班,学籍纳入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之中。
18.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其招生计划报当地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其学籍管理纳入到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