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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5.严格执行高中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包括“指令计划”和“择校生” (即“三限生”,下同)。省教育厅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须报省教育厅审批。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严禁突破招生计划。
  6.严格控制高中“指令计划”和“择校生”招生比例。普通高中“计划生”和“择校生”招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测算。各地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突破“择校生”比例。
  7.严格按招生范围招生。各地要明确高中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要按照指定的范围招生。跨县(市、区)招生,需经市(州)教育局批准;跨市(州)招生需经省教育厅批准。从2006年秋季开始,普通高中举办的“理科试验班”、“科技试验班”、“人文科学试验班”、“双语教学试验班”停止面向全省招生。
  三、理顺中考招生工作的管理体制
  8.中考招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中考招生的宏观决策,提出中考招生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市(州)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指导意见确定中考招生实施方案,负责中考招生的组织与实施;县、市教育局负责中考招生的具体实施。
  9.市(州)教育局要成立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中考招生工作。
  四、实施普通高中招生“阳光工程”
  10.实施普通高中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制订中考招生信息发布标准,依托e21网站和湖北教育网台,建立中考招生网站,为各地提供全省统一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平台和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普通高中招生信息。高中招生要做到“七公开”:一是招生政策公开。市、州、县教育局公布国家、省和本地区制订的各类高中招生政策、措施和办法;高中学校公布招生章程。二是招生计划公开。市、州、县教育局公布各高中学校各类招生计划,包括“指令计划”和“择校生”招生人数、比例等。三是录取标准公开。市、州、县教育局公布所有高中各类招生计划的录取标准,招收保送生、推荐生、特长生、网上招生学校名单;高中学校要公布具体录取标准和录取办法。四是录取结果公开。市、州、县公布各类学校各类招生录取名单、学校完成招生计划情况。五是招生咨询和投诉办法公开。市、州、县教育局公布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布接受咨询和投诉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六是收费标准公开。市、州、县教育局公布各学校各类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各学校要公布本校各类招生收费标准。七是违规处理结果公开。各市、州、县教育局对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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