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以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计算;不核发批准证书的,以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计算。逾期申请的,申请人需报审批部门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四、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原件,若只有一份公证认证原件的,则原件提交给审批机关,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护照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其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一般不低于30%。如果设立时的货币出资低于30%的,只要增资部分的货币出资达到30%即可;如果设立时货币出资方式高于30%,则增资后只要总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达到30%即可。
六、新修订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规定验资证明的有效期限,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的验资证明不再设定有效期限。
根据
财政部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规定,股东以外的股权转让包括股东间的股比调整,不需要重新验资。减少投资者未缴纳的认缴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执行意见》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的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上一级警示,同时督促公司办理章程变更的审批手续,并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机关办理章程备案手续。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工商机关可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